國家保密局修訂出臺《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定》
編輯:2021-09-18 13:10:34
近日,國家保密局頒布2021年第1號令,印發了《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2013年《密級鑒定工作規定》進行了修訂?!兑幎ā纷?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規定》總則解析
總則對國家秘密鑒定的含義、適用范圍、法律原則、執法主體等內容做出了詳細界定。
含義: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中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別和認定的活動。
適用范圍:
國家秘密鑒定的申請、受理、辦理、復核、監督等。
法律原則:
國家秘密鑒定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規范、結論準確。
執法主體: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紀檢監察、偵查、公訴、審判機關(以下統稱辦案機關)可以申請國家秘密鑒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ㄗ灾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秘密鑒定。
二、《規定》修訂內容解析
相較于2013版,2021版《規定》從名稱、結構和具體內容等方面都作出了重大“升級”。
修訂前VS修訂后
01
名稱修改
《密級鑒定工作規定》修改為《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定》,使名稱更加規范;
02
結構調整
《規定》整體分為總則、申請和受理、鑒定程序、復核、監督管理和附則六章,使規定更成體系;
03
具體內容
在總則中,明確了適用范圍、責任主體和鑒定依據,增加了負面清單制度,與信息公開條例、定密管理制度相銜接。
在申請和受理一章中,規范了申請鑒定的形式與內容要件,增加了不予受理情形,并明確受理期限。
在鑒定程序一章中,完善了征求機關單位鑒定意見的程序,將密級鑒定委員會設置修改為專家咨詢程序,強調了機關單位的配合鑒定義務,增加了鑒定工作中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處理程序。
在復核一章中,對申請復核的方式、申請復核材料要求、復核方法、復核結論、復核時限等加以規范。
在監督管理一章中,明確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提出具體保密措施和保密要求,增加定密監督條款,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不依法履行鑒定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等。
三、國家秘密鑒定與定密的關系
國家秘密鑒定并不等于定密,但與定密緊密相關?!兑幎ā烦浞挚紤]二者的關系,從鑒定依據、征求鑒定意見和監督管理方面作出了有效銜接。
01
將定密依據以及定密文件作為鑒定依據
《規定》第六條明確提出,國家秘密鑒定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保密事項范圍和國家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文件為依據。第七條列舉了不得鑒定為國家秘密的情形,與《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不得定密的條款保持一致。
02
將核實定密狀況作為鑒定的重要內容
《規定》在鑒定程序一章中明確指出,受理鑒定申請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鑒定事項是否已經按照法定程序確定、變更、解密,及其時間,理由和依據,向鑒定事項產生單位進行核實。
03
將鑒定結論作為定密監督的重要支撐
《規定》第三十三條指出,國家秘密鑒定結論與機關單位定密情況不一致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機關單位予以變更或者糾正,對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2021版《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定》的修訂出臺是國家保密局貫徹落實依法治理工作原則、提升依法治密能力的具體舉措,對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秘密鑒定工作、整體提升鑒定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ND
資料來源:《保密工作》202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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